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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甲公司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甲公司,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下栅村。法定代表人:王付存,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灵志,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平路162号。法定代表人:李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卓琦,系被上诉人员工。上诉人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6)晋118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将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被上诉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上诉人最后一次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收据的时间为2013年11月13日。因此,被上诉人应于2015年11月12日前提起诉讼。但根据孝义市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被上诉人在起诉时就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然而原审法院在上诉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催要过货款,在被上诉人的只有口头陈述的情况下就认定被上诉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我公司在2015年11月5日通过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证处向上诉人邮寄过催款函,证明我方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甲公司给付货款8万元及利息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8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压变频器,合同总价款为183万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设备安装调试后,付合同总额的30%,运行半年付合同总额的30%,运行一年付合同总额的30%,运行两年将合同总额10%的质保金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陆续给付货款175万元,余款8万元至今未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乙公司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之《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明确、形式合法,属有效合同。各方均应依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货款。现被告对欠款金额8万元无异议,但辩称,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的设立系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庭审中,原告称,多次电话联系索要欠款,且2015年曾前往被告处索要欠款,被告以人员更换为由,拒绝给付货款。故被告之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另,双方签订之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被告未能依约付款,显属违约。现原告主张支付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尚在法律保护范畴之内,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被告甲公司给付原告乙公司货款8万元;二、被告甲公司支付原告乙公司逾期付款利息5000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被告甲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乙公司提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方公正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于2015年11月2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催款函。上诉人质证意见为:该证据并非一审庭审结束后产生的新证据,不予质证。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其尚欠被上诉人8万元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仅以被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该款项。二审中,被上诉人提交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公正处出具的公证书一份,主张其于2015年11月2日向上诉人邮寄送达催款函,该证据能充分证明被上诉人在诉讼时效内向上诉人主张过权利,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之情形。而且被上诉人作为出卖方,怠于行使权利放弃应收货款,亦与常理相违背。故本院对上诉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甲公司的上诉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潘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利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