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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1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兴昌、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兴昌,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89号申请执行人林兴昌,男。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忠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兴昌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林兴昌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碎石片和水泥货款2299939.8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申请执行费25651.4元。被执行人���西田阳明圆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田阳县田州镇解放x路(碧xx庭1-x-x01号)房(产权证号:20××16)已另案查封,现已进入评估阶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 敏审 判 员  李东程代理审判员  罗 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