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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尧法执字第6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绍龙与=李文革雇佣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龙,李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679-3号申请执行人:李绍龙,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文革,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绍龙与被执行人李文革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尧民初字第30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据(2015)临尧法执字第679-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文革名下车牌号码为晋L675**(挂车号码为晋L75**)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1750元抵顶其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文革名下车牌号码为晋L675**(挂车号码为晋L75**)重型半挂牵引车作价6175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绍龙抵偿其全部债务。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李绍龙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李绍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宏  雷执行员 王毅执行员余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