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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夏光亚、孔照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光亚,孔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夏光亚,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孔照刚,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光亚与被执行人孔照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夏光亚与被执行人孔照刚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永强人民陪审员  李国芳人民陪审员  廖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郑红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