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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民初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杨府财与杨春甫、蔡瑞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府财,杨春甫,蔡瑞伦,山东大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民初1888号原告:杨府财,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印,山东兴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春甫,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蔡瑞伦,男,汉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万安籍,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告:山东大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张楼村。法定代表人:李振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宾,男,198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大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原告杨府财诉被告杨春甫、蔡瑞伦、山东大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7月3日09时00分在茌平县人民法院信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原告杨府财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府财负担。审判员  王金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