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敬元润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元润,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647号原告:敬元润,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云,湖北美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26号。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明,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系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晓明,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系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经理。以上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敬元润与被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敬元润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敬元润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元润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敬元润负担。审 判 长 吴小松代理审判员 罗小明人民陪审员 肖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