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5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绍茂与王红兵、任银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茂,王红兵,任银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569号之三申请人杨绍茂,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王红兵,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14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任银修,男,汉族,生于1959年2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杨绍茂与被申请人王红兵、任银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川1325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绍茂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红兵名下有房产,已查封,申请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进行冻结、查封。2017年4月24日对被执行王红兵在西充县常林乡高石梯村1组的新村建设质保金32万元已扣留,2017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王红兵在西充县常林乡高石梯村村委会应收工程款239632.15扣划至法院账户,并支付给申请人杨绍茂。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建国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