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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7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亮、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胜亮,王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陈淑云,女。委托代理人:鲁瑞祥。被执行人:王胜亮,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王艳华,女,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执行鸡西市祥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亮、王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胜亮和王艳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胜亮和王艳华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胜亮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黑GX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二、查封被执行人王艳华的丰田牌汽车,车牌号为黑GX的车籍档案,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魏金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