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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梁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2民初267号原告:梁某,女,196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于某,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原告梁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 判 长  倪红梅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严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晓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