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9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恒海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恒海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921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被告重庆市恒海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前进支路1号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95183394N。法定代表人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恒海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恒海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恒海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10元,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兵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人民陪审员 王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蔡胜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