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诉人罗朝聪因与被申诉人杨胜刚、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朝聪,陈志华,杨胜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1民监2号监督机关:宜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罗朝聪,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陈志华,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诉人(原审原告):杨胜刚,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申诉人罗朝聪因与被申诉人杨胜刚、陈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宜宾民初字第1640号民事调解书,向宜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民监〔2017〕511521000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邓固红审判员 徐兴江审判员 严春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