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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财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兴敏申请朱旭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兴敏,朱旭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财保186号申请人:杨兴敏,女,汉族,被申请人:朱旭春,女,汉族,申请人杨兴敏于X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旭春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兴敏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旭春名下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的工资账号×××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XX元,由申请人杨兴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孟凡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洛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