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恢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浩翔电镀有限公司与鹤山市爱玛尼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浩翔电镀有限公司,鹤山市爱玛尼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恢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浩翔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崖门镇新财富环保电镀基地第*期***座B边第*层。组织机构代码:58637358-3。法定代表人李浩积。委托代理人刘朝灏,广东华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鹤山市爱玛尼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云乡镇紫云路**号*座**座**座。法定代表人周云国。被执行人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乡富云路*号*座。法定代表人李先华。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浩翔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爱玛尼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粤070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鹤山市爱玛尼卫浴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加工费132441.9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浩翔电镀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7.75元。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浩翔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7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10000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52441.94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22067.75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上述各期款项由被执行人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二、被执行人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依时支付完毕上述款项共134509.69元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向两被执行人追偿余下的执行请求,如被执行人鹤山市鼎晟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并加收利息;三、本案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浩翔电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其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05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曾国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耀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