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成扣、贾学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成扣,贾学磊,钱元正,钟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204-1号申请执行人:黄成扣,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涂风景区。申请执行人:贾学磊,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驾驶员,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钱元正,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钟乐,男,198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523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钱元正所有的号牌号码为皖A×××××别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