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黄伟与奚得泉、滕建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奚得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黄伟。被执行人:奚得泉。被执行人;滕建秀。本院在执行黄伟与奚得泉、滕建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将被执行人工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