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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郑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1917号原告:张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郑某,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郑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东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栾玉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