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殿和与辽源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殿和,辽源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872号申请执行人刘殿和,196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东丰县。被执行人辽源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东丰县。刘殿和申请执行辽源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421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协助被执行人辽源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履行判决完毕,确认将位于东丰县东丰镇宏达二期1号楼门企(东数五门),面积为42.18平方米的房屋财产权证照所有权人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刘殿和,申请执行人刘殿和向我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