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7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李广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李广明,刘衍苓,姜勇,赵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7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被执行人:李广明。被执行人:刘衍苓。被执行人:姜勇。被执行人:赵长红。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与李广明、刘衍苓、姜勇、赵长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50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均无存款,向房产、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均无登记信息、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505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凌云审判员 周新宇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再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