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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林永爽、黄岚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爽,黄岚青,李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林永爽,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岚青,女,1980年1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被执行人李昕,男,2004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德保县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林永爽申请黄岚青、李昕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024民初51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黄岚青李昕应支付申请人林永爽案款1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8300元,执行费174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50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8300元,执行费174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岚青、李昕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李作良审判员  马尔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永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