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易定根申请执行易定安、郭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定根,易定安,郭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易定根,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社学里村14组。被执行人:易定安,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被执行人:郭云兰,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定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定安、郭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易定安、郭云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易定安、郭云兰报告财产、将被执行人易定安、郭云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易定安、郭云兰有无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易定安、郭云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立人民陪审员 易保华人民陪审员 杨尊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段炎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