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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张敏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张敏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住所地:临海市东方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张兴军,院长。被执行人:张敏灿,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台临刑初字第109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7日依法立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追缴违法所得150万元及罚金12万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敏灿尚在服刑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的违法所得及罚金尚未履行。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1082执11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果具备了执行条件,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强审 判 员 朱宝富审 判 员 沈良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耀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