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39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谭显平与武发叶、保存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显平,武发叶,保存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9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谭显平,男,1969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委托代理人:方晓莉,云南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武发叶(现更名为武发烨),男,1971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被执行人保存芬,女,1976年,汉族,无文化,农民,住昭通市会泽县雨路乡。关于申请执行人谭显平与被执行人保存芬、武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32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显平执行款193540元及按年利率6%以本金150000元支付申请人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申请执行人谭显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保存芬、武发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保存芬、武发叶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扣划172197元,对剩余未执行标的21343元及按年利率6%以本金150000元支付申请人自2015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申请人谭显平自愿放弃,上述执行款172197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谭显平,申请人谭显平确认(2016)云232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326民初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马 云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