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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罗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罗秉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4964号原告: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潭中中路125号办公楼三楼第二间。法定代表人:曹骏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腾,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靖飞,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罗秉生,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原告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秉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原告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375元,本院退回原告柳州市光荣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5元。审 判 长  XX晶人民陪审员  龙燕妮人民陪审员  林雪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卫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