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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文军与杨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军,杨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643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玉林,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文军与被执行人杨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玉林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玉林银行存款212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侯国庆执行员  张朝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