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小姣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信木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192号申请执行人何小姣,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信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荣,系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小姣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信木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终16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信木业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02民终1689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