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814号原告梁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8日生,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路华泰世纪华苑9号楼,身份证号:610302197808080512委托代理人任文军,男,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汉族,1970年6月7日生,住陕西省旬邑县太村镇赵家村二组,身份证号:610429197006074191本院在审理梁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梁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阿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