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7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季某与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7178号原告季某,男,198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委托代理人杨棉林,义乌市义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某,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兰溪市。委托代理人藤卫仙,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季某为与被告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棉林、被告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藤卫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季某诉称,2015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5月27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订婚仪式。原告家送给被告188000元彩礼,被告收了160000元。原告还送去金手镯一只、项链二条、耳环二副、戒指三只,其中回礼原告一只,价值40000元。××××年××月××日原告经过媒人送去结婚红帖,要求被告选择吉日结婚,其母当即提出要求原告再购五、六十万的小车一辆,原告无法承受。××××年××月,原告父母再次去协商结婚事宜,均被被告母女刁难,被告根本不想和原告结婚。请求返还订婚彩礼160000元及金器(40000元)。被告蒋某辩称,未要求原告购买五、六十万元的车子,彩礼是对的,但金器价值不清楚。被告没有说不想和原告结婚,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婚约,如原告不同意继续履行婚约,被告愿返还彩礼80000元及金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录音光盘一个,用以证明被告母亲承认收到的彩礼数额及金器件数。被告质证意见:录音听不清楚,录音内容跟文字整理记录有差别。谈话人龚关吐的身份不清楚,对话人是被告母亲,而本案是原、被告间的纠纷,被告母亲的观点不能代表被告的观点,对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认为该录音内容模糊不清,与原告整理的文字记录不相符,故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5年上半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5月27日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被告收取了原告送来的彩礼160000元及金手镯一只、项链二条、耳环二副、戒指二只。后因故原、被告终止了恋爱关系。本院认为,我国实行恋爱自由婚姻自愿原则。原、被告在自由恋爱期间按民间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被告收取了原告所送的一定数量的彩礼,后因故双方未能继续发展恋爱关系,婚约无法继续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将收取的彩礼返还原告。考虑到被告愿意继续履行婚约而原告不愿意继续履行婚约,被告为举办订婚仪式也花费了一定费用,原告自身因素也是造成原、被告婚约解除的原因等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彩礼被告可酌情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某返还原告季某彩礼16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季某负担400元,被告蒋某负担17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骆光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