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丰法执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宋某某、郭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544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被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宋某某申请郭某某等人格权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某某于2015-8-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占富审判员 付 晓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