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段正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正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6刑初172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正飞,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现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林彝族自治县看守所。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正飞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云锋、书记员赵净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正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段正飞在石林彝族自治县县城鹿阜镇南门街双眼井附近路段盗窃了一辆红色的王派电动车,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推至水石坊停车场上一空房子内藏匿。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段正飞盗窃的红色王派牌电动车价值为324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正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盗窃数额为3240元,数额较大;被盗的电动车已被追缴并发还失主;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提请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段正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5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段正飞在石林彝族自治县县城鹿阜镇南门街双眼井附近路段盗窃了一辆红色的王派电动车,并将盗窃来的电动车推至水石坊停车场上一空房子内藏匿。经石林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段正飞盗窃的红色王派牌电动车价值为3240元。另查明,被盗的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段正飞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1994年被路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因犯绑架罪于1999年被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2年1月22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互相印证属实,足以确认的证据有:被盗电动车(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证据。本院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本案中,被告人段正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正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段正飞具有多次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盗财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失主,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正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段正飞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正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冯井斌人民陪审员 刘伏寿人民陪审员 毕桂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文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