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艳、高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高军伟,樊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4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张艳,女,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高军伟,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樊艳萍,女,198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申请执行人张艳与被执行人高军伟、樊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做出(2016)豫1424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高军伟、樊艳萍长期外出做生意下落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车辆)无法实际扣押。被执行人高军伟、樊艳萍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被柘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决定逮捕(现在逃)。申请人张艳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24执1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亮审判员 祖丽丽审判员 王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文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