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与宗伯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宗伯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194号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鸳鸯路兴民家园*#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MA742PNF1Y法定代表人:祁培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伯三,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宗伯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昌县御桦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兆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燕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