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2民初2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金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金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462号原告: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陡岗路南侧2幢。法定代表人:徐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彬,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金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吴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大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晓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656元,减半收取为328元,由原告合肥市胜特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礼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