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康思成申请执行蔺自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思成,蔺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康思成,男,1950年1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蔺自杰,男,1989年12月20日生,汉族。康思成与蔺自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蔺自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康思成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康思成与被执行人蔺自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康思成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换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