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盛凤与被执行人余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盛凤,余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3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周盛凤,女,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余新明,男,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申请执行人周盛凤与被执行人余新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8)开江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余新明赔偿申请执行人周盛凤因李奎交通事故死亡等各项费用及诉讼费21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新明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新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江任市支行账户的存款103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秋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江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