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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32号刘品财与唐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品财,唐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刘品财,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唐善林,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品财与被执行人唐善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华法民初字第1732号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善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品财借款本金1400000万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善林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