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9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232号刘品财与唐善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品财,唐善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刘品财,男,1973年5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唐善林,男,1973年7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品财与被执行人唐善林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华法民初字第1732号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唐善林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品财借款本金1400000万元及利息,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唐善林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江平审判员 吴木东审判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白荣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