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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烟台东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东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友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烟台东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昌凤,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庆辉,董事长。被执行人:马友焕,男,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烟台东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友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522民初1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53650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赵 艳审判员 :李长青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