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苏青梅开设赌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青梅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5刑更2号罪犯苏青梅,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宣恩县,现住宣恩县。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鄂28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苏青梅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原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宣恩县司法局于2017年6月22日书面向本院递交对社区矫正人员苏青梅撤销缓刑的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社区矫正人员苏青梅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即2017年5月4日在宣恩县椿木营乡林站对面黄先明家用扑克牌采取“炸金花”的方式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宣恩县公安局对苏青梅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故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苏青梅撤销缓刑。本院认为:罪犯苏青梅自本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机关后,在矫正期间赌博,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其行为符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㈤项的规定,属违反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6)鄂282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苏青梅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苏青梅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红艳审 判 员 廖恩平人民陪审员 龙安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