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辖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葛马明、张建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马明,张建强,杨文娟,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7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葛马明,男,198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强,男,195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文娟,女,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住杭州市下城区。原审被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号*层。法定代表人:陆斌斌。上诉人葛马明因与被上诉人张建强、杨文娟,原审被告杭州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3民初225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葛马明的住所地是在杭州市西湖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虽然在杭州市下城区签订,但该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条款,原审裁定驳回葛马明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充分。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张建强、杨文娟提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中所涉及的标的物房屋坐落于杭州市下城区××单元××室,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葛马明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宇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丁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袁其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