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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魏宝良与罗建红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建红,魏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罗建红,男,汉族。被执行人:魏宝良,男,汉族,1982年02月0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宝良与被执行人罗建红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25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1134.5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28元、执行费10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以上给付之款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恢78号案件之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党冬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