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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祝焕军与宋泽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焕军,宋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40号申请执行人:祝焕军,男,汉族,1963年11月13日生。被执行人:宋泽成,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生。本院在执行祝焕军与宋泽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孟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