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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2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志尚与王秀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尚,王秀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93号原告:张志尚,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庄子营村农民,现住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秀亮,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庄子营村农民,住该村南边街一巷8号。原告张志尚与被告王秀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张志尚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尚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张志尚负担。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