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2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志尚与王秀亮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尚,王秀亮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21民初793号原告:张志尚,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庄子营村农民,现住太原市晋源区政府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王秀亮,男,195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徐沟镇庄子营村农民,住该村南边街一巷8号。原告张志尚与被告王秀亮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张志尚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志尚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志尚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张志尚负担。审判员 荣桂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方 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