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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7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红亮与毛宇辉、张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红亮,毛宇辉,张梅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7856号原告:潘红亮,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忠,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宇辉,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张梅琴,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潘红亮与被告毛宇辉、张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潘红亮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红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红亮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原告潘红亮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谈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