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民初9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与山东仁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山东仁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973号之三原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程济中,该所主任。被告:山东仁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丁建民。原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与被告山东仁升置业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3日,原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598元,诉讼保全费691元,均由原告济南长清大学城法律服务所负担。审 判 长 侯 永人民陪审员 李吉寿人民陪审员 王德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