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根珠与张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根珠,张生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544号原告:叶根珠。被告:张生权。原告叶根珠与被告张生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根珠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根珠负担。审 判 员 洪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诗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