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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6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6873号原告刘桐,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泉,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桐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