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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1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章祥与包广能、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祥,包广能,张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祥,男,1987年3月5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包广能,男,1978年6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张倩,女,1978年4月25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章祥与包广能、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倩所有的坐落于盘县红果开发区王家大山江源路旁(浅水湾)13幢1单元6层1-6-1号(房屋面积:85.82㎡、房屋产权证号为000235**号)的房屋;同时被执行人制定还款计划,现在已经偿还15000元,但在案件审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