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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演国与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演国,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刘演国,男,1966年6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双龙镇乌龙村六组,注册号500237NA034177X。法定代表人董泽盛,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刘演国与被执行人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19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巫山县龙兴中药材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6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峰代理审判员  马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昌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黄龙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