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陈永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陈永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30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来安路686号,组织机构代码:78671348-2。负责人:张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少峰,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晓莹,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陈永洋,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陈永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永洋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63777.57元,计至2016年8月25日的利息12862.95元、滞纳金19674.42元、年费3520元,以及本金63777.57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087.7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台20**年登记车牌为粤E×××××号江铃全顺小型汽车,但因车辆去向不明,而无法处理。此外,本院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期间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陈荣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