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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94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1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到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无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当庭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婷婷 二○一七年七月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石银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