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与新疆万盛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新疆万盛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360号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胜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艳,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万盛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万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万盛隆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燎源成套电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12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306元,由原告负担,退回原告1306元。审 判 长 徐 凤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人民陪审员 樊桂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俊 来源:百度搜索“”